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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房产税改革试点的三重视角

发布时间:2020-07-13 11:42:27 阅读: 来源:泳镜厂家

日前公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今年会有具体动作”。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税制改革之一。虽然如同雾里看花,但却吸引了各方目光。从楼市调控、地方财政和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人们对房产税试点寄予了多重期待。

能否逆转高涨房价

2011年1月底,国家有关部门在上海、重庆启动房产税试点。上海主要针对新购房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税率为0.4%、0.6%两档。重庆则偏重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以及新购高档商品房征收,税率为0.5%-1.2%。

从试点效果看,开征房产税增加了应税住房购买者的持有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炒作心理,但对高房价并未如期待的那样起到“一剑封喉”作用。根据最新的官方统计数据,今年4月上海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环比、同比分别上涨2.0%和10.2%,重庆则分别上涨1.1%和5.6%。

上海多家二手房中介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对购房影响最大的是限购、限贷等,房产税对交易行为的影响尚不明显。行政手段强于税收和市场手段,是目前调控的一个基本特征。说到底,房价取决于供求和预期,房产税本身并非“剑指”高房价。美国、日本等都征房产税,但依然经历过房价的暴涨和泡沫的破裂。

房产税涉及公民的重要财产权,不能为了某种短期需要而仓促推出。将房产税视为“房地产调节税”,或可能为改革提供舆论利好,但如果不能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知,一旦无法达到明显的调控效果,将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产权,也易伤害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并引发民意反弹,对房产税改革反而带来不利影响。

能否成为地方财政重要税源

从世界范围来看,房产税是许多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源;且只要是实施分税制的国家,房产税大多都由地方政府“独享”。比如,在美国,物业税约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0%;在英国,住房财产税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其历史可追溯到1601年伊丽莎白时期的贫困救济法案中的家庭税。

对于房产税,不少人抱以另一种期待:希望其能逐渐取代“土地财政”。但眼下这显然还只是一种愿望。

近年来,不少城市对土地出让金收入依赖度居高不下,个别年份,比如2010年,一些城市的卖地收入甚至远远超过财政收入。但房产税收了多少呢?重庆曾披露“试点启动后10个月内主城区征税金额超过9000万元”,上海至去年认定的应税住房约为3万套,其征税金额也不是一个大数字。

因此,“房产税代替地方土地金”的思路,可以在长远目标中进行设计,但绝不是短时间可达到的。

从长远的税源角度看,我国新开发的房产会越来越少,房屋保有量却越来越大,征税从交易环节转向持有环节是大势所趋。随着房产税的扩容和深化,新的税源将逐渐形成规模。但我国应考虑土地国有、流转税比例大等国情,逐步探索房产税改革,尤其要遏制片面的“征税冲动”。

专家还建议,开征房产税同时,要切实把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降下来,应“征减结合”甚至“以征促减”,不要增加社会负担。

能否促进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

房产税是二次分配手段。今年2月下发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从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视角看房产税,有两个问题无法回避。其一,针对增量还是存量?针对增量,固然能减少改革阻力、便于试点和扩容顺利起步;但如果长期回避存量,则可能造成既得利益固化。一些人认为,如果改善居住条件的正当诉求要交税、拥有多套房的富人却不征,这是在制造新的税收不公平。尤其是对大量空置住宅,更不能任其长期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占用土地资源。

如果向存量房“开刀”,将实实在在触动多个阶层的利益,但如何把握力度与节奏,需要智慧和勇气。

其二,新增税收用于何处?国际经验表明,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营业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应该缩减、控制,而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可以逐步开征。但现在社会对新增税种有抵触,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使用不够透明,离真正的公共财政还有差距。有人甚至担心房产税成为“苛捐杂税”,会助长“吃饭财政”。

试点阶段,房产税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应该说这是临时性的制度安排。一些专家建议,扩容以后,必须要就其如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出长远的制度设计。(记者 叶锋)

超标准买房“新账老账一起算”

“现在正在考虑择机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今年会有具体动作。”近日,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有关负责人对国务院公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做出回应,这也正式将房产税试点扩围一事提上日程。

据记者独家获悉的两地试点方案,虽然在扩围方向上剑指增量,但在人均免征面积或套数的划定和认定上,已经涉及“存量”部分。这意味着,已有试点意图探索将“存量”部分纳入房产税收缴范围。换句话说,在上述试点区域如果新购房产,其房产税征收范围将包括购房者或家庭存量住房。

“房产税征收对象面向增量住房是开征房产税的大方向。”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重要方面,因此,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开征房产税是大势所趋。

但上述人士同时指出,从我国国情来看,一方面由于我国完善税种、税种简并等工作还没有突破性进展,另一方面,固有利益难撼,从存量征收推进房产税难度较大。因此,从增量征收是推进房产税落地、拓宽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手段。

从记者获悉的两地试点方案来看,虽然杭州与另一省会城市房产税试点上报方案略有不同,但“增量征收”却是基本方向。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方案推进针对增量,但范围认定中则已涉及“存量”部分。

据了解,“杭州方案”借鉴上海试点对增量房屋征收房产税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划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按照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税率分别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档。对于新购住房房产税征收时,对人均免征面积认定则将包含同一产权人名下的存量住宅面积,而后对超出面积部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另一省会城市方案,亦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与“杭州方案”不同的是不以面积划分免征范围,而是以套数,征收税率则是数量型阶梯式征收。而其认定范围,同样包括同一产权人或家庭名下的存量住宅套数。

“现阶段还没有确定是从第二套起征还是第三套。”当地有关部门权威人士表示,如果从二套起征,二套设定税率则会很低,三套起实行阶梯税率征收;如果二套免征,则直接从三套起实行阶梯税率征收。

现阶段,上述方案已上报至中央层面进行审批,虽然最终是否会以此方案进行试点尚无定论,但可以看出,房产税征收方向将不仅仅是增量层面,而最终会扩至存量。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综合研究处处长赵路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上海与重庆两地作为房产税试点,对房产税真正作用体现的并不充分,因此,此后的试点应在总结前两者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多占多收、累进制征税等方式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体现调节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可以抑制多套房需求,逼出存量房释放。”赵路兴说。

但赵路兴同时表示,不能对房产税控制房价寄予过多的希望。“虽然房产税的实施会影响购房者的预期,抑制多套房需求,逼出部分存量房释放,进而间接影响房价的变动。但房产税最根本的目的并不是调节房价。”

对于征收对象究竟应该是增量还是存量,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房产税除了对于政府补充税收资源外,另一重要功能便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如果仅对增量征收,则体现不出其真正作用。因此,应在居民能力范围内,划定免征范围,以避免侵害个人基础所需。在此基础上,进行严格的税收征缴,以调节收入不公所带来的差距,避免有钱人会更有钱的现象发生。”

与此同时,王雍君表示,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是受益税和财产税的体现,是购房者由于地方政府改善公共配套服务而带来房产升值以及享受周边服务所受益后所缴税款,其根本目的在于补充地方税资源,用于保障房等建设,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房屋价值与周边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在税款额度的认定上应逐年进行评估,按年度估值计算。(经济参考报,记者 梁倩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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