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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下班途中出车祸公司未缴社保赔款40万0-【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5:15:18 阅读: 来源:泳镜厂家

□ 谷海军   案情简介:农民工刘某、付某经亲戚介绍,到某路桥公司临时从事公路油面铺设工作,约定每人每天工资80元。公司认为这项工程再有半个月就完工了,也为了图省钱,就没有与这两名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没想到就出事了。一天下午下班后,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付某回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付某严重伤残。交警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付某无责任。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支付刘某家属、付某26万元。  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后,刘某家属、付某本人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20万元。   处理结果:经仲裁委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家属工伤待遇30万元,支付付某工伤待遇10万元。因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两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最终这40万元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  启示与思考: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民事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赔偿,依据的是民事法律法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因此,劳动者追诉工伤保险待遇与要求民事赔偿之间并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切记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险险种。用人单位一定要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为省小钱,花了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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